公眾希望權威部門給出是與否的明確結論,但很多問題,尤其實在食品健康領域,科學證據都不足以作出確定的結論。那麼,這些“證據不充分”的結論,是不是對公眾就沒有意義呢?至少美國FDA不這麼認為。通過起訴應訴與工業界博弈,FDA最後形成了目前的健康聲明模式。
不同的食品對健康會有不同的影響。人們都希望選擇“健康”的食品,但這需要太多的專業知識。食品標簽是傳達健康知識的一個媒介。1990年,美國開始實施《營養標簽和教育法案(NLEA)》,規定食品標簽上必需標注出主要營養成分的含量。此外,食品廠家還可以對特定食品做一些“健康聲明(health claim)”。
健康聲明是特定食物或者食物成分對於健康的影響。顯而易見,如果一種食品可以宣稱“降低某疾病的發生風險”,那麼它就會受到消費者的青睞。FDA規定,健康聲明必須具有“明確的科學共識(SSA)”,經過FDA批準才可以使用。1997年,又補充規定如果政府的科學機構或者國家科學院授權,那麼在FDA備案之後也可以使用。
迄今為止,達到這種要求的健康聲明隻有十幾項。比如“低脂飲食有助於降低某些糖尿病的風險”“低鹽飲食有助於降低高血壓的風險”“富含纖維的穀物、蔬菜和水果含量高的低脂飲食,有助於降低一些癌症的風險”“糖醇不促進齲齒發生”等等。
但是,還有許多食品成分的功效有一些科學證據支持,但證據不是那麼充分。一個叫德克·皮爾森(Dirk Pearson)的膳食補充劑生產商和他的合夥人提出了4項健康聲明,被FDA以沒有達到SSA標準為為由拒絕。1998年,他們把FDA告上法庭,指控FDA的決定侵犯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原則。
地區法院判決FDA勝訴,但隨後哥倫比亞特區美國巡回上訴法院推翻了地區法院的判決。上訴法院認為“第一修正案不準許FDA拒絕它認為可能會誤導公眾的健康聲明,除非FDA有理由認定通過免責聲明仍無法消除可能存在的誤導”。此外,FDA認為那些聲明不符合SSA標準,但並沒有澄清什麼是SSA標準,這一行為違反了《行政訴訟法》。
1999年,FDA發布了一個行業指南,詳細澄清了如何審查健康聲明的證據,以及SSA標準的判定。簡單說來,就是需要有充分的科學證據,將來可能出現的科學證據不大可能推翻該聲明的結論。
但更多的情況卻是:有一些科學證據,但不那麼充分,將來出現的科學證據有可能改變目前的看法。比如皮爾森案中涉及到的一項聲明“歐米伽3脂肪酸降低冠心病的風險”,當時的科學證據就不是太多——此後的科學研究,有可能發現此前的證據不可靠;也有可能出現更多的證據來進一步證實。批準它作為“健康聲明”顯然不嚴謹,不符合健康聲明的要求。但不批準也不是最符合消費者利益的決定——畢竟,它來自於魚油,安全性比較高,服用它對於冠心病的高危人群有利的可能性更大。
上訴法院的意思是 “如果能通過免責聲明來避免誤導,那麼就應該允許該聲明”。FDA也(ye)認(ren)識(shi)到(dao),把(ba)那(na)些(xie)科(ke)學(xue)證(zheng)據(ju)不(bu)夠(gou)充(chong)分(fen)的(de)健(jian)康(kang)聲(sheng)明(ming)如(ru)實(shi)傳(chuan)達(da)給(gei)公(gong)眾(zhong),有(you)助(zhu)於(yu)公(gong)眾(zhong)選(xuan)擇(ze)健(jian)康(kang)食(shi)品(pin)。他(ta)們(men)成(cheng)立(li)了(le)一(yi)個(ge)工(gong)作(zuo)組(zu),設(she)計(ji)了(le)一(yi)套(tao)工(gong)作(zuo)流(liu)程(cheng),對(dui)所(suo)收(shou)到(dao)的(de)健(jian)康(kang)聲(sheng)明(ming)進(jin)行(xing)證(zheng)據(ju)審(shen)查(zha)。如(ru)果(guo)符(fu)合(he)SSA標準,就批準該健康聲明;如果不符合,但確實有一些有效證據,就授予“qualified health claim”——FDA中文文件中把它翻譯成“合格健康聲明”,比較讓人糊塗,不如翻譯成“有限健康聲明”更清楚一些。
比如歐米3脂肪酸的那一條,就被批準成“支持但非結論性的證據顯示,食用歐米伽3脂肪酸EPA和DHA可以減少冠心病的風險”。還有一些證據強度更弱的也獲得了批準,比如“一些科學證據顯示,攝入抗氧化維生素可能降低某些癌症的風險。然而,FDA認為證據有限不足以作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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