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上午,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與中國烹飪協會就北京市工商局發布的“餐飲業6條不公平格式條款”召開新聞發布會暨座談會。會上,中國烹飪協會副會長馮恩援宣讀了《中國旅遊飯店協會與中國烹飪協會關於請求全國人大就餐飲行業爭議條款適用法律的相關問題作出解釋的公開信》。
中國經濟網記者獲悉,2013年12月9日,北京市工商局發布“餐飲行業6種不公平格式條款”,要求各餐飲企業根據這次發布的合同格式條款違法表述,在1個月內開展自查自糾,逾期不改正的,工商部門將依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進行處罰,此舉引發業內外廣泛關注。
消息發出後,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與中國烹飪協會分別致函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提出如下意見:北京市工商局“不公平格式條款”的定性,法律依據不足、有失公平,且與北京市工商局相關規定不一致,望國家工商總局給予糾正。
12月13日,北京市工商局再次發布《對餐飲行業不公平格式條款認定的詳細解讀》,《解讀》堅持認為“6種不公平條款”違反法律規定。
座談會上,馮恩援副會長宣讀了《中國旅遊飯店協會與中國烹飪協會關於請求全國人大就餐飲行業爭議條款適用法律的相關問題作出解釋的公開信》,請求全國人大作為立法機關,對餐飲(住宿)企業是否有權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設置包間最低消費等問題作出解釋。
北京金城同達律師事務所原偉律師認為,北京市工商局《餐飲行業6種不公平格式條款》中zhong的de部bu分fen條tiao款kuan表biao述shu以yi偏pian概gai全quan,缺que乏fa法fa律lv依yi據ju,有you失shi市shi場chang公gong平ping,屬shu於yu不bu當dang使shi用yong行xing政zheng手shou段duan幹gan預yu市shi場chang經jing濟ji的de行xing為wei,並bing認ren為wei中zhong國guo旅lv遊you飯fan店dian業ye協xie會hui與yu中zhong國guo烹peng飪ren協xie會hui至zhi國guo家jia工gong商shang總zong局ju意yi見jian有you理li有you據ju,有you法fa可ke依yi,客ke觀guan屬shu實shi。
中國旅遊研究院學術委員會主任魏小安表示,我國的餐飲(住宿)業ye屬shu於yu充chong分fen競jing爭zheng的de行xing業ye,市shi場chang占zhan據ju主zhu導dao地di位wei,能neng夠gou由you市shi場chang自zi己ji解jie決jue的de盡jin量liang由you市shi場chang自zi身shen解jie決jue,市shi場chang不bu能neng解jie決jue的de就jiu由you社she會hui中zhong介jie組zu織zhi解jie決jue,隻zhi有you當dang市shi場chang主zhu體ti和he中zhong介jie組zu織zhi不bu能neng解jie決jue時shi,才cai由you政zheng府fu來lai進jin行xing行xing政zheng幹gan預yu。
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與中國烹飪協會認為,北京市工商局在發布通知前未與餐飲(住宿)企業及相關行業協會溝通,不尊重其市場主體地位,未經法律層麵的深入研究和論證,與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相違背。
附:
一、《中國旅遊飯店協會與中國烹飪協會關於請求全國人大就餐飲行業爭議條款適用法律的相關問題作出解釋的公開信》
全國人大法工委:
北京市工商局於2013年12月9日發布了《餐飲行業6種不公平格式條款》,並將之認定為“經營者免除自己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或排除消費者權利的不公平格式條款”。
上述通知一經發布,就在餐飲(住宿)業中造成較大的震動。許多餐飲(住宿)企業向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和中國烹飪協會詢問餐飲(住宿)企業是否享有要求消費者“禁止自帶酒水”、設置包間最低消費等的自主經營權。為此,兩會分別致函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請求糾正北京市工商局的錯誤做法。但12月13日北京市工商局發布《對餐飲行業不公平格式條款認定的詳細解讀》,堅持認為6種條款違反法律規定。以“禁止自帶酒水”為例,其理由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規定:“消(xiao)費(fei)者(zhe)享(xiang)有(you)自(zi)主(zhu)選(xuan)擇(ze)商(shang)品(pin)或(huo)者(zhe)服(fu)務(wu)的(de)權(quan)利(li)。消(xiao)費(fei)者(zhe)有(you)權(quan)自(zi)主(zhu)選(xuan)擇(ze)提(ti)供(gong)商(shang)品(pin)或(huo)者(zhe)服(fu)務(wu)的(de)經(jing)營(ying)者(zhe),自(zi)主(zhu)選(xuan)擇(ze)商(shang)品(pin)品(pin)種(zhong)或(huo)者(zhe)服(fu)務(wu)方(fang)式(shi),自(zi)主(zhu)決(jue)定(ding)購(gou)買(mai)或(huo)者(zhe)不(bu)購(gou)買(mai)任(ren)何(he)一(yi)種(zhong)商(shang)品(pin)、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第10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製交易行為。”xiaofeizhebujinyouquanxuanzezainayijiacantingjiucan,zaitongyijiacantingyeyouquanxuanzejutideshangpinhefuwuneirong。yijinlingxingshijujueyuxiaofeizhejiujiushuiwentixieshang,qinhailexiaofeizhedezizhuxuanzequanhegongpingjiaoyiquan。
事實上,尚未發現餐飲(住宿)企業拒絕與消費者就酒水問題進行協商的情況。該條款本意是餐飲(住宿)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是否同意消費者自帶酒水到經營場所消費。如果餐飲(住宿)企業不同意消費者自帶酒水,應當告知消費者,以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北京市工商局有關“禁止自帶酒水”的核心觀點是“餐飲(住宿)企業無權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到經營場所消費”。兩會認為北京市工商局的上述觀點是錯誤的,是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誤讀,理由如下:
1.消費者與餐飲(住宿)企業在經濟活動中享有平等地位,不能損害對方的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作為國家根本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1條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第10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製交易行為。據此,兩會認為“是否能夠自帶酒水”屬於餐飲企業和消費者雙方自主選擇和協商的範疇。而全麵規範雙方權利的《合同法》第三條則明文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一方”。因此,依據我國上述法律,兩會認為消費者與餐飲(住宿)企業的交易活動要以平等、互利和自願為基礎,具體地說,消費者不能不經餐飲(住宿)企業同意強行自帶酒水、食品在餐飲(住宿)企業享用,餐飲(住宿)企業也不能強迫消費者在餐飲(住宿)企業必須消費某種酒水或某種食品。
2.消費者與餐飲(住宿)企業在市場經濟的交易活動中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都擁有自主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6條與第17條規定:企業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6條規定: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除依照本法第18條規定適用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照本法自主規定。上述兩部法賦予了餐飲(住宿)企業自主經營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則賦予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消費的權利,餐飲(住宿)企業是否提供其明示和明碼標價以外的酒水、食品和服務的權利則屬於餐飲企業和消費者雙方自主選擇和協商的範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則賦予雙方都有自主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合同法》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一方”。依據上述法律,兩會認為消費者有選擇餐飲(住宿)企業和選擇餐飲(住宿)企業提供的酒水、食品和服務的權利,餐飲(住宿)qiyeyeyouquanlizaifalvguidingfanweineijuedingzishenjingyinghuotigongshenmezhongleidechanpinhefuwujizhidingxiangyingjiage,baokuoyouquanlijuedingtongyihuobutongyigukezidaijiushuiyushipinjinrucantingxiangyong。
3.從安全和責任角度考慮,餐飲(住宿)企業無從審查消費者自帶酒水、食品的來源和安全性,無法保障消費者的安全,而企業對其自己提供的酒水、食品是能夠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的。這樣也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如果餐飲(住宿)企業允許客人在其餐廳、酒吧等營業場所進餐時享用自帶的酒水或食品,一旦發生食物中毒、爆炸,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傷亡,將使責任難以分清,無論對企業,還是對消費者其合法權益都更加難以獲得保障。
4.餐飲(住宿)企業有權根據自身的經營和市場行情謝絕或不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的規定符合近百年來的國際慣例。無論是餐飲(住宿)業發達的歐美國家,還是我國周邊的國家,餐飲(住宿)企業一般是不允許客人自帶酒水在餐廳享用的。1981年11月2日由國際旅館協會理事會通過的《國際旅館法規》第1條規定:旅館合同的內容應依據旅館的等級、國內立法或旅館業法(如有的話)、國際旅館業規模以及旅館內部規章而定。旅館內部規章應告知顧客。第2條規定:對旅館合同不規定任何形式。隻要一方接受另一方發出的契約,合同即告成立。第4條規定:顧(gu)客(ke)應(ying)遵(zun)守(shou)他(ta)所(suo)留(liu)住(zhu)的(de)飯(fan)店(dian)的(de)內(nei)部(bu)規(gui)則(ze)與(yu)習(xi)慣(guan)。兩(liang)會(hui)認(ren)為(wei),上(shang)述(shu)法(fa)規(gui)之(zhi)所(suo)以(yi)成(cheng)為(wei)經(jing)營(ying)者(zhe)和(he)消(xiao)費(fei)者(zhe)都(dou)接(jie)受(shou)的(de)國(guo)際(ji)做(zuo)法(fa),其(qi)核(he)心(xin)還(hai)是(shi)要(yao)遵(zun)守(shou)合(he)同(tong)意(yi)思(si)自(zi)治(zhi)的(de)原(yuan)則(ze),即(ji)一(yi)方(fang)發(fa)出(chu)要(yao)約(yue)另(ling)一(yi)方(fang)作(zuo)出(chu)承(cheng)諾(nuo)後(hou)合(he)同(tong)即(ji)對(dui)雙(shuang)方(fang)產(chan)生(sheng)約(yue)束(shu)力(li)。同(tong)時(shi),合(he)同(tong)也(ye)是(shi)可(ke)以(yi)通(tong)過(guo)雙(shuang)方(fang)的(de)合(he)意(yi)加(jia)以(yi)改(gai)變(bian)的(de)。比(bi)如(ru)當(dang)今(jin)很(hen)多(duo)餐(can)飲(yin)(住宿)qiyeweilexiyinguke,tongyigukezidaijiushui。yinweiruguoqiyebutongyidehua,henkenengshiquzheleiguke。yinci,qiyeyouquanxiejuexiaofeizhezidaijiushuibingbuyiweizheqiyeyidingjinzhixiaofeizhezidaijiushui。canyin(住宿)企業對消費者是否能自帶酒水享有自主決定權既符合國際慣例,也符合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也不違反我國的任何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推而廣之,兩會認為提供商品和服務的餐飲(住宿)企qi業ye與yu到dao企qi業ye消xiao費fei的de顧gu客ke兩liang者zhe之zhi間jian是shi合he同tong關guan係xi,雙shuang方fang的de法fa律lv地di位wei是shi平ping等deng的de。企qi業ye和he顧gu客ke雙shuang方fang任ren何he一yi方fang都dou無wu權quan將jiang自zi己ji的de意yi誌zhi強qiang加jia給gei對dui方fang。在zai餐can飲yin(住宿)企業提供商品、服務和顧客在企業的餐廳、酒吧、咖啡廳等餐飲服務營業場所消費的過程中,顧客食用何種酒水、飲料、食品及需要包間還是散座等何種服務,由顧客選擇和決定,企業不能強迫顧客購買某種酒水、飲料、食品或接受某項服務;同樣,餐飲(住宿)企業提供何種酒水、飲料、食品及何種服務,則由企業決定,顧客不能強迫企業提供其明示的經營範圍以外的酒水、飲料、食品的品種和服務方式。顯然,如果餐飲(住宿)企業強迫消費者必須購買其供應的某種酒水、飲料、食(shi)品(pin)或(huo)必(bi)須(xu)使(shi)用(yong)包(bao)間(jian)或(huo)接(jie)受(shou)其(qi)提(ti)供(gong)的(de)某(mou)項(xiang)服(fu)務(wu),企(qi)業(ye)就(jiu)違(wei)反(fan)了(le)上(shang)述(shu)法(fa)律(lv)規(gui)定(ding),侵(qin)犯(fan)了(le)消(xiao)費(fei)者(zhe)自(zi)主(zhu)選(xuan)擇(ze)商(shang)品(pin)或(huo)者(zhe)服(fu)務(wu)的(de)權(quan)利(li),如(ru)果(guo)企(qi)業(ye)有(you)這(zhe)樣(yang)的(de)行(xing)為(wei),就(jiu)是(shi)“強賣”;反之,如果消費者強迫餐飲(住宿)企業接受其自帶酒水、飲料、shipinjinruyingyechangsuoshiyongdeyaoqiu,huoxiaofeirenyijinedouxiangshouqiyetigongdebaojianfuwushi,xiaofeizheqiangpoqiyejieshouqibufuxiangyingfuwufeideyaoqiu,zeshixiaofeizhejiangzijideyizhiqiangjiageileqiye,qinfanleqiyedezizhujingyingquan。zuoweixiaofeizhe,xiangyouziyouxuanzequan,dangdongjiafandianbujieshouzidaijiushuishi,wanquankeyizaiquxijia,zuizhongkeyixuanzeyijiajieshouzidaijiushuiqiebushoukaipingfeideqiyejiucan;dangdongjiafandiandebaojianshelibaojianzuidixiaofei,zekeyixuanzexijiabushelibaojianzuidixiaofeidefandian,danfalvbingmeiyoufuyuxiaofeizheyoujuedingfandianbixutigongzidaijiushuihuomiankaipingfeidefuwu、飯店必須提供免費包間等的權利,否則就是“強買”。
最後,兩會認為北京市工商局在發布通知前未與餐飲(住宿)企業及相關行業協會溝通,不尊重其市場主體地位,未經法律層麵的深入研究和論證,與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相違背。
由於北京市工商局在12月9日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工商部門要求各餐飲企業根據這次發布的合同格式條款違法表述在一個月內開展自查自糾,逾期不改正的,工商部門將依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進行處罰。”為了避免行政機關對市場行為進行不當幹預,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與中國烹飪協會特請求全國人大作為立法機關,對於餐飲(住宿)企業是否有權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設置包間最低消費等適用法律的相關問題作出解釋,以解餐飲(住宿)企業在經營中的困惑,從而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合法、穩定的市場秩序。
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 中國烹飪協會
2014年1月3日
二、北京市工商局“餐飲行業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表述”
1.“禁止自帶酒水。”
違法定性: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的規定,屬於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的違法行為。
2.“消毒餐具工本費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費。”
違法定性: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屬於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設定消費者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的違法行為。
3.“包間最低消費xx元。”
違法定性: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屬於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的違法行為。
4.“如甲方需減少訂席數,須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則乙方將按原訂席數全額收費。”
違法定性: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屬於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設定消費者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的違法行為。
5.“請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謹防被盜,丟失本店概不負責。”或“公共場所請您攜帶好您的隨身物品,如有丟失自負。”
違法定性: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屬於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責任的違法行為。
6.“餐廳有權接受或拒絕顧客自帶酒水和食品。如果顧客不接受餐廳建議將被視為自動放棄食品衛生投訴權利。”
違法定性: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的規定,屬於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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